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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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
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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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客体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种类有:
版权的权利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原创作者及其继承人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作品的创作者可以禁止或许可:
- 以各种形式对该作品进行复制,例如印刷品或录音
- 对其进行公开表演,例如以戏剧或音乐作品的形式
- 将其加以录制,例如以光盘、磁盘或录像带的形式
- 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的手段对其进行广播
- 将其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
受版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财政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录音制品和电影);因此,创作者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出售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版税。
这些经济权是有时限的,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获得经济上的收益。版权保护还包括精神权,涉及表明作品的作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反对对作品进行可能有损于创作者声誉的修改的权利。
创作者--即对某作品享有版权的权利人--可通过行政手段或通过法院用检查房屋以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制作的--"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的物品的证据的方式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发出制止这些非法活动的命令,并可要求得到补偿其在经济报酬和得到承认方面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费。
与版权有关的权利
与版权相关的权利领域在过去50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些相关权都是围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发展起来的,并使:表演艺术者(例如演员和音乐家)对其表演、录音制品(例如磁带录制品和光盘)制作者对其录制品、广播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享有相似但常常更有限且期限更短的权利。
保护版权的理由
版权及其相关权通过予以承认和提供公平经济报酬的形式对创作者给以刺激,因而对人类创造力至为重要。这种权利制度使创作者确信在传播其作品时可不再担心遭受未经许可的复制或盗版。这反过来又能使全世界更多人享有并提高文化、知识和娱乐的乐趣。
版权的发展
版权及相关权领域由于随着过去几十年中的技术进步,而大大拓宽了范围。这种技术进步通过诸如卫星广播和光盘之类的全世界通信手段,为传播创作作品提供了新的途径。在因特网上传播作品只是提出了新的版权问题的一个最新动态而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积极参与正在进行的关于制定计算机世界中保护版权的新标准的国际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常被统称为"因特网条约")规定了一些国际准则,旨在防止未经许可在因特网或其他电子网络上获得和使用创造性作品的行为。
版权的管理
版权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任何官方程序。一件创作作品自存在起即被认为受版权保护。然而,许多国家设有国家版权局,而且一些法律允许对作品进行注册,以用于确定和区分作品的题目等目的。
创作作品的许多所有人无法寻求实施版权的法律和行政手段,特别是由于文学、音乐和表演的权利被越来越多地在世界范围内使用。因此,成立集体管理组织或协会是许多国家的一种发展趋势。边些协会可以使其成员们受益于本组织在收集、管理和分配从国际上使用某成员的作品所得的版税等方面具有的行政和法律专门知识。
注:以上内容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文版 (http://www.wipo.int/cn/activities/?wipo_content_frame=/cn/copyright/index.html)——版权信息:[1] (http://www.wipo.int/cn/about-wipo/index.html?wipo_content_frame=/cn/about-wipo/disclaim.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版权又称著作权,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在中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护。而不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维基百科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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